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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,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。仅仅在政府机关实施。
2021年1月1日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实施,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,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,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。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冷静期、审查、登记(发证)等。那么、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什么?对方不同意就不能离?什么时候实施?接下来由仝建勋律所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,欢迎大家阅读。
关于“离婚冷静期”,《民法典》这样规定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: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”
目的:是避免婚姻双方草率离婚和冲动离婚,从而维护家庭稳定。
注意: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,不涉及诉讼离婚,起诉打离婚官司无需考虑冷静期的事。
“离婚冷静期”相关的两个热点问题
1.离婚程序有哪些变化?
2021年1月1日起,离婚登记程序将由“初审—受理—审查—登记(发证)”修改为“申请—受理—冷静期—审查—登记(发证)”。
离婚冷静期是其中最大的变化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,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;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若坚持离婚,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根据省统计局数据,贵州省近10年离婚人口比重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,其中不乏一时冲动就离婚的夫妻。设置离婚冷静期,可以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,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,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和情绪化离婚,保障夫妻双方作出理性选择、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。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2020年6月搬迁新厅后,民政婚姻登记中心还专门设置了离婚调解室,开展离婚调解服务,让部分一时冲动选择离婚申请当事人重归于好,部分仍然选择离婚的当事人,在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心理调适等方面则更加理性。
2. “两个”日期如何计算?
离婚“冷静期”和“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”申领离婚证,涉及的“两个”日期如何计算呢?
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(自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,期间的最后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日)。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,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)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“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”的办理期计算方式如下:自前一个30日结束后次日,方可办理离婚登记。如冷静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,则从第二个工作日起,30天内均可办理离婚登记。如第30天为周末或节假日,同样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,当事人仍可办理离婚登记。
另外,《民法典》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,旨在减少草率离婚、冲动离婚,完善离婚制度,稳定婚姻关系,维护社会安定。对于有家暴情形的,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,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。因此,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。
离婚流程
申请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受理。婚姻登记员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的,应当出具。
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(遗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书面说明情况)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存根联)》一并存档。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审查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第五十五条第(四)至(七)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。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,不予办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》(附件7)的,应当出具。
登记(发证)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(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