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简介】
朱某某系乡镇卫生系统工作人员。2016年月,朱某在开车上班途中,与路人宋某发生口角,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,导致宋某受伤,经司法鉴定,宋某构成轻伤二级。
后商水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朱某某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。在审判阶段,朱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,朱某某赔偿宋某某8万元,宋某给朱某出具了谅解书,在此基础上,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期一年执行。
【仝建勋律师分析】
朱某系国家工作人员,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,因刑事犯罪遭受刑事处罚的,应当开除公职。虽然一审法院判处朱某缓刑,免了牢狱之灾,但是缓刑仍然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,如果一审判决生效,朱某便会失去工作。
【仝建勋律师对策】
朱某后就本案咨询到仝建勋律师,了解到的集体情况后,律师分析如下:
双方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,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和解的案件。在本案当中,朱某某主动赔偿了宋某,并取得了宋某的谅解,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;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:此情形属于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。
为此,仝建勋律师接受朱某某委托,就该案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,与二审法院进行了深入沟通,并就本案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,后二审法院改判朱某某免于刑事处罚。
仝建勋律师